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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快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工作的通知

附: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关于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加强对全国交通企业的行业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是一厂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厂长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有对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权、机构设置权以及其它所赋予的一切权力。
  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都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企业的厂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二章 厂长任期目标的内容

  第五条 厂长任期目标必须符合主管部门提出的“七五”期间的总要求,在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在厂长任期内的阶段性目标,保证做到使厂长任期内的目标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厂长任期目标要体现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及国家整体利益,要体现企业管理的先进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厂长任期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任期内总目标和任期分年度目标。
  年度考核目标确定为:
  1.提高质量(包括服务质量)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
  2.降低消耗目标
  3.提高经济效益目标
  4.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设备管理目标
  5.企业管理现代化目标
  6.职工教育培训目标
  7.改善职工生活目标
  8.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
  第七条 厂长任期目标还要包括企业定、升级目标。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三个方面的目标要和企业定、升级标准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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