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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
 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87)交公路字595号 1987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文发布,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我部一九八五年(85)交公路1762号通知下发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情况季报表》,请仍按原规定时间上报。但指标的计算方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公路局。

附:   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总则



  为及时掌握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情况,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管理水平,指导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健康发展,并为编制运输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凡从事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县和县以上的运输企业,均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一章 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基本情况指标设置



  1.零担站点实有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办理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站点数。一、二、三级零担站分别统计。计算单位:个。
  2.开行班线:指报告期末实际开行的零担班线。计算单位:条。
  跨省班线:指省际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跨省零担货运的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议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统计。
  跨地(市)班线: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接各地(市)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地(市)零担运输协议或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地(市)不再统计。
  地(市)内班线:指地(市)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县境内班线:指县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县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3.班线里程:指报告期末已开行零担运输班线的计费里程之和。计算单位: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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