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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必须进行沉陷、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分析了解其详细的技术动态,积累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技术状况不良及发现有危险的建筑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随时掌握其技术状况,及时作出判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备的鉴定分下列三种:
  (1)荷载鉴定;(2)危险建筑鉴定;(3)报废鉴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备应按规定的荷载使用。对技术状况不良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荷载定额。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建筑设备结构变异,出现破损或地基沉陷、位移等严重现象时,应及时做出鉴定,如属危险建筑,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
  (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二十六条 观测和鉴定时所作的标志及设施,应妥善保护。因鉴定而使建筑设备受损部分,必须及时恢复完好。
  第二十七条 在荷载鉴定、危险建筑鉴定完毕后,应填写鉴定书,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观测及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在修理费项开支。
  第三十条 加强建筑设备现有资料和历史资料的收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卡片,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技术分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
  1.第一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良好;
  (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
  (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2.第二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正常;
  (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
  (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
  3.第三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不良;
  (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
  4.第四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恶劣;
  (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
  (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分类标准的几点说明:
  1.技术分类标准中的各项,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该类标准时,应作降级处理。
  2.正在进行修理或计划修理的建筑设备,应按修理前的状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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