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通知
((87)交基字238号 1987年4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概预算管理,实行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特制订《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作为我部编制水运工程(航务建筑工程部分)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使用。我部一九七九年以交水基字159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预算定额》和一九八0年以交基字691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现就使用该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算以及签订的合同均不作调整。
2.《水运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是根据当前各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经济合理的施工工艺制订的,使用时不得因施工中采用的工艺与定额不符或施工船机规格与定额有出入等原因而自行补充或修改定额。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以由概预算编制单位编制补充定额,随同概预算文件一并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