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87)交基字153号 1987年3月7日)
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计标(1985)352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编制《疏浚工程概算定额》,作为我部编制疏浚工程概算的依据,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0年(80)交基字1939号文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指标》,因编制基础已有很大变化,自即日起停止使用。各单位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编制疏浚工程概算时,可参照《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编制。
现将使用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审定的工程概算均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