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要搞活内部分配。在突出“包”的前提下,核定工资和奖金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浮动工资,即把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基本奖金、有关补贴等捆在一起,按职工的工作实绩进行再分配。小修保养可在分段工作量包干和加强定额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实行预算工资总额包干。对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单位,也可实行计件工资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附属生产单位按“两保一挂”或“几定一奖”的要求实行基本工资加利润提成奖。管理、服务、勤杂人员实行工资与工作指标含量挂钩。征费人员可实行基本工资加超收奖励。总之,分配形式要切合公路养护工程或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的工作实绩。
六、公路养护经济责任制中的奖罚。奖罚主要根据考核得分、承包合同条款以及有关指令性计划、经济、技术、精神文明指标的执行情况来进行。要根据事业单位实行内部企业化管理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奖励基金,明确来源,核定限额。为了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鼓励竞争,拉开档次,对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全年奖金总额,目前可按在编全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来控制,但其内部所属单位、个人不受此限。对只承包任务而未实行经费包干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公路养护生产性质和承包合同内容,适当增设单项奖励。如小修保养设提高路况奖、“五小工程”奖、节约奖、文明道班奖,大修、中修及改建工程设优质奖、节约(分成)奖等等。无论设几种奖,对独立经济(或内部独立会计)核算单位来说,都必须在政策许可和总的核定额度内发放。
凡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恪守合同,奖罚兑现。路况下降,养护费用节约就失去了意义;同样,路况虽然上升,但敞开口子花钱,经费超支,加大了成本,经济效益就不突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路况下降或经费超支不但不能得奖,而且还必须处以一定的罚款或赔偿;大修、中修、改建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突破核定预算也应处以一定的罚款或赔偿。
公路养护经济责任制鼓励增产节约和技术革新。凡通过单位和职工的积极努力,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了经济责任制指标,经费有节余的可从节约资金中提取一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大部分应用于生产发展。
对于经费不突破,高质量超额完成任务的,也可按超产多少给职工以适当的奖励。
技术革新成果则可按其经济效益,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