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87)交公路字10号 1987年1月12日)
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7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
第1.0.8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2.0.1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路段、特殊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2.0.2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初测资料编制。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定测资料编制。
两阶段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定测资料编制。
三阶段设计时,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补充初测(或定测)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定测(或补充定测)资料编制。
第2.0.3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技术设计编制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一节 目的与要求
第3.1.1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计算主要工程数量,提出施工方案的意见,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则为订购或调拨主要材料、机具、设备,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联系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准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采用三阶段设计时,批准的初步设计亦为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3.1.2条 初步设计应:
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初步确定路线位置;
二、调查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土工、材料试验:
三、调查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输情况;
四、初步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基本尺寸;
五、初步拟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六、初步选定路面设计方案,拟定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七、初步选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八、初步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九、初步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初步选定路线与铁路、公路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一、初步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二、初步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初步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五、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