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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
 ((87)交计字288号 1987年5月3日)


  根据多年来港口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完成今后的港口建设任务,使在建泊位尽快地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现将《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按照实行。在具体实施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

  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量大、投资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使在建泊位尽快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适应港口吞吐任务迅速增长和经常变化的需要,特根据港口建设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特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适应吞吐量增长、吞吐物资品种及数量的变化和新建码头吞吐能力形成周期长等特点,港口建设必须在项目决策、组织工程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坚持实行统一规划,(按设计任务书批准的项目)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原则,以达到少投入,快产出,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根据不同计划期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码头上部主要生产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的工程量,按照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需要,确定项目分期实施的步骤,选定各阶段的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和需要的投资,以利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三、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步骤,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正确处理局部与总体、分期工程之间的衔接,妥善解决生产与施工的干扰。在分期建设和组织实施中,一般应遵循先基础设施,后上部配套;先建生产基本需要设施,后建一般生产配套设施;先建固定设施,后添流动设备;先建货场,后建仓库的原则。以增强适应不同需要的应变能力。
  研究、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十分注意新建码头泊位的用途和特点,有些高效率专用泊位,要从吞吐任务和装卸工艺的特点出发,确定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具体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分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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