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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运发(1993)531号 1993年5月19日)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分类
  2.1 班车客运
  2.1.1 营运距离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
  2.1.2 营运距离在400公里(含400公里)~8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
  2.1.3 营运距离在150公里(含150公里)~4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
  2.1.4 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四类班车客运。
  2.2 定线客运
  2.3 旅游客运
  2.4 出租汽车客运
  2.5 包车客运
  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车辆条件
  3.1.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 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 设施条件
  3.2.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 资金条件
  3.3.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 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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