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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调整航尾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救捞费、代理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
救捞费、代理费的通知
(交财发(1994)16号 1994年1月8日)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各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
鉴于人民币汇率并轨将对你们公司(局)的国际业务收费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使国际业务收费保持原有水平,经研究决定,将现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理货费、救捞费、代理费(按装卸吨数计收的整船散货代理费、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代理费除外)费率提高50%,自1994年1月20日零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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