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视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提供服务,鼓励、指导和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要依照
《条例》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企业的行为和城镇集体企业自身的行为。要按照城镇集体企业的本质特征,切实保障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权,体现城镇集体企业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其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指导下,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主分配,自我约束,成为社会主义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增强企业活力。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城镇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要改变“二国营”的管理模式,探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企业内在机制优势的管理办法。对城镇集体企业要放开经营,放手发展,使其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要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企业改组改造,提高城镇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已明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是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综合指导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健全的,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健全的,要予以确定,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作用。
五、抓紧制定
《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各地区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
《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
《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解决好城镇集体企业面临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平调、侵吞集体企业资财,示范章程及管理,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长(经理)负责制等问题,为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