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通知
(国生企业(1992)172号 1992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很快,已成为城市中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对于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出口创汇、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条例》是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城镇集体企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于确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
《条例》,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
《条例》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经济工作和普法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用
《条例》统一认识,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贯彻
《条例》中的问题,依照
《条例》办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