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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审稿时间以主审人收到书稿之日起计算,稿面字数25万字以下的;审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25—45万字不得超过三个月;45万字以上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到审稿要求的不付审稿费,并将另请他人审阅。

第五章 教材修定再版

  第二十四条 教材应保持相对稳定。教材在使用期间,主编院校与主编应注意信息反馈,根据需要组织修订再版。使用教材的教师应主动与教育司或主编反映教材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担任修订教材的主编应慎重、客观地评价原教材,应在原教材的基础上进行内容的补充、更新,为了保持教材的连续性,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应更换主编。如确需调整主编,由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修定教材同新编教材一样,需填写《教材推荐书》报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修定教材更新的内容不得少于10%,或修定量不应少于40%。

第六章 交稿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材印、行周期的需要,春季教材于教材使用之时的前两年的9月15日之前、秋季教材于前一年的4月15日前将书稿交到出版社。在送交书稿的同时,将《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寄到教育司。不能按期交稿时,主编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分别通知教育司和出版社,以便调整编辑、印刷力量,否则出版计划将自行取消。出版社拒收逾期书稿。
  第二十九条 送交出版社的书稿应誊清在稿纸上,并符合《编写书稿注意事项》的要求,保证文、图、表齐全,书写清晰、工整,图稿符合制版要求,书稿内容不再改动。
  第三十条 在编辑加工中如发现书稿错误较多,或与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图书大同小异,或有抄袭现象,或超过限编字数等情况,由出版社征求教育司的意见后,将书稿退回主编单位。

第七章 稿酬、样书与订购

  第三十一条 教材稿酬为每千字14~18元。高等学校教材每千字16~18元;中专教材每千字15~17元;技校教材每千字14~16元。质量优秀的教材可以适当提高稿酬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24元。
  统稿费根据统稿的工作量确定,占总稿酬的5%~20%。
  第三十二条 审稿费由责任编辑根据《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确定,每千字1~3元,最多不超过4元。
  第三十三条 稿费与审稿费由出版社分别寄给主编与主审。
  第三十四条 教材出书后,样书由出版社分寄有关人员。样书赠送标准为:主审2册;编著者在5人以内,共赠书10册;编著者在5人以上的,主编2册,参编人每人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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