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教育司每年下达下一年度的出版教材交稿计划。院校或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负责的教材,由归口主编院校的教材管理部门统一填写申报表。凡未列入规划的教材均要补报《教材推荐书》,已经成立有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的专业,仍须经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由院校报教育司。院校在报年度计划时,要将审稿时间考虑在内,并要注意留有余地,尽量杜绝拖、欠交稿的现象,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拟翻译的国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在填写《教材推荐书》的同时,应填清原著书名(中、外文)、原著者、出版国家及时间;译出该书的绪言和章节目录,报部教育司,或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转教育司,经同意并由出版社查重约稿后再行翻译。
第十三条 出版社根据年度交稿计划的书目指定责任编辑,并与主编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四条 每年每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按《交通部教材管理工作历》(附表四)进行。
第四章 教材编写与审稿
第十五条 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主审负责制。
教材编写人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的教师或专家担任。
教材必须保证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编写要符合
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编写适合大类专业使用、并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本教材。同时可配以能体现本专业特色、使本门课程加深、加宽的“补充教材”,组成完整的课堂使用教材。
第十七条 课堂使用教材的内容,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处理好本门学科的内在联系,以及相关学科与课程之间的分工与衔接。做到不重复、不脱节,恰当掌握其深度和广度。严格控制字数,本(专)科教材,每授课学时的稿面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中专教材控制在3500字以内。出版社根据交通部下达的计划字数支付稿酬。
第十八条 编写课堂使用教材原则上应确定一名主编,主编承担的编写内容不得少于全书的1/4。主编负有核定书稿的编写大纲及主要内容的取舍、调整的责任,并承担全书的统稿、定稿工作,对书稿的质量全面负责。提倡并鼓励由主编遴选参编人员。
第十九条 配套教材是体现专业特色,帮助学生验证、消化、巩固课堂教学基本内容,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课程教学用书,要保证数据准确、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提倡个人编书。合编教材的编者最多不超过三人,并应明确一个统稿,以保证教材体例、符号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教材在送交出版社之前,必须请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专业全面情况、治学态度严谨、未参加该书编写工作的、非编写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专家审阅。若有多人参加审阅,则必须确定一名主审,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对审稿质量负责,并填写《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