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
 (交函教(1992)272号 1992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交通系统的教材编审、出版工作,保证教材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含必修、选修、配套、及翻译的教学用书),经审查,质量合乎出版要求、列入交通部教材出版计划的,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出版。
  第三条 出版交通类专业高等学校教材,原则上限定在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各科类专业教材规划、编审、出版工作的分工》所规定的专业范围之内。公共课、基础课及非交通专业的专业课教材,原则上不列入交通部教材出版计划。
  一次印量不足三千册或只有一个专业点、一个单位使用的教材,原则上不予出版。
  使用对象相同的同类教材,择优出版一种。
  第四条 需出版的教材,一般应以已使用过两遍以上的讲义为基础;被评为优秀教材的讲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出版计划;翻译的教学用书,报译时间距原版出版时间,应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教材建设的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院校(以下简称院校)应由一位校领导负责领导教材建设工作。教材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教材建设、制订教材规划、审定教材年度计划和评选优秀教材等工作。教材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院校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条 院校选择课程主要教材,应由教研室负责认真研究决定,授课教师个人不能随意变动。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教材编写人员编写教材的时间,编写教材时间应计入教学工作量。各单位还要为编写教材提供文具、纸张等物品,维护编写人在稿酬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教材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教材的订购、发行工作,还要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教材的研究工作,认真执行教材规划,做好组织、审查以及铅(胶)印教材的编辑加工工作,努力提高教材质量,扩大教材品种。

第三章 出版计划与审批

  第十条 交通部每五年制定一次教材出版规划。交通部教材出版规划在各院校制定教材建设的基础上编制。院校上报交通部的教材建设规划应包括文字说明、《教材出版计划》(见附表一)和《教材推荐书》(见附表二)。交通部教育司(以下简称教育司)委托相应的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审议《教材推荐书》,并根据院校推荐书和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交稿时间和出版能力,由部教育司会同出版社安排教材出版规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