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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意见的通知

  (六)有较丰富的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物价、劳资、审计等专业知识,能妥善处理较复杂的财务事项。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
  (一)部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属部管理的总会计师在任命或聘任之前须征求部财会司的意见;属部直属单位管理的总会计师任命或聘任之后须向部财会司报备。
  (二)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五、总会计师的奖惩
  (一)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增收节支活动中,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2.在积极筹措资金,挖掘单位内部资金潜力,管好用活现有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以及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避免大的经营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稳定财会队伍,对推动交通部门会计工作改革,带领本系统、本单位财会人员在参与决策,促进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在财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被国家和交通部以及当地政府评为先进财会工作者,或本单位财会部门被评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
  6.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以及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罚的规定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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