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口
小汽车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交函财(1992)291号 1992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哈尔滨、沈阳、大连、青岛、南京、宁波、重庆、西安、广州、厦门、深圳、武汉市交通局:
现将海关总署署税[1992]252号《关于取消进口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调高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据此作为进口小汽车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依据。交通部、财政部和海关总署(91)交财字600号《关于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所附进口车辆关税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今后对按组合价格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各种进口车辆,在计算有关税额时,均以当地海关公布的税率作为计费依据,请与海关加强联系。
附件: 海关总署署税[1992]252号《关于取消进口
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调高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