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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失效]

  第十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分类、分专业制定各级验船师的考试、考核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报考三级及三级以上高级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三)审查批准高级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验船师的级别。
  (五)对验船师的持证检验情况组织抽查,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查报考一级及一级以下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二)审查批准上述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以下的验船师的级别。
  (四)根据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其管辖区内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二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查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各级验船师人员的考试、考核材料及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对其任职资格作出评定。
  第十三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及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验船师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分,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人事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培训中心。

第三章 验船师等级

  第十五条 验船师分为下列七个等级:
  (一)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三级高级验船师;
  (四)一级验船师;
  (五)二级验船师;
  (六)助理验船师;
  (七)验船员。
  第十六条 根据船舶类型和国内、国际检验业务不同的需要,验船师除分上述等级外,二级及二级以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A、B两类。执有A类证书的验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第四章 各级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的条件

  第十七条 验船员的任职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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