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交函外(1992)354号 1992年5月28日)
各省市交通厅(局)、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海运局,各远洋、轮船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各海事法院,各海运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通过的《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和《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已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我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签署了
《公约》和
《议定书》,同时提交了“有待批准”的声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了
《公约》和
《议定书》,我国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通知书。我国在签署和批准
《公约》时,均声明不受
《公约》第
16条第1款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规定的约束。根据
《公约》和
《议定书》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该
《公约》和
《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