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

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
 (交体发(1992)191号 1992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提高车、船能源利用率,应用、推广确有节能效果的车、船用节能产品(下称节能产品),防止和制止假冒伪劣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一)在用汽车、船舶节能产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公布;
  (二)节能船型、节能车型的认定、监测和公布。
  第三条 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下称交通部能源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通部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及其“武汉工作站”和交通部指定的其他监测机构(下称监测机构)是节能产品检验、试验、监测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监测机构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及《在用汽车节能产品试验评定方法》、《船舶用节能产品评定方法》,对节能产品的质量、节能效果进行检测,对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定。
  第六条 生产企业要求公布节能产品,应向交通部能源办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一)产品证书、检测试验报告;
  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2.监测机构对被检产品所做的节能《检测报告》;
  3.节能产品装车、装船、装机(装卸机械)的可靠性(生产性)试验报告;
  4.其他应提供的检验、试验报告。
  (二)技术文件:
  1.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图样;
  2.企业生产工艺和全面质量管理文件;
  3.产品标准;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生产工艺文件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