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和
港口装卸费计收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2)561号 1992年7月14日)
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一九九0年以来,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港口收费都有适当提高,为正确、方便对客货班轮快件货物的运价计算,尤其是水陆和水水联运货物水段运费的核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89)交运字457号《关于调整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的通知》公布的《关于直属企业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及其港口装卸费计算办法》规定的水平,以调整后的现行运价费率为基础换算出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如下:
渤海湾航线(含青岛至渤海湾各港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除渤海湾以外的北方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80%;
华南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南北直达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110%;
长江干线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30%;
港口装卸费沿海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4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20%;长江干线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2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10%。
客货班轮承运的水陆、水水联运货物实行一次收费的,其快件货物运价装卸费与一般货物运价、装卸费的差额由到达港(铁水运输的)或航方(铁水铁运输的)补收,到达港按规定代理费的5%收取补收费用的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