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十天后港口认为必要的搬移;
4.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5.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集装箱发生搬移时,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第六条 船上集装箱翻装费
港口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其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作业,以实际翻动箱子的次数,按《船上集装箱装费率表》(附表四)的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进行翻装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船上集装箱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
船上翻装作业,箱子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七条 拆、装箱包干费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以货物的计费吨按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是:
一般货物 每计费吨8.25元
冷藏货物 每计费吨9.00元
烈性危险货物每计费吨12.40元
拆、装箱包干的作业范围:
A.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其它还包括编制单证、联系海关、商检等有关业务,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B.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其它包括内容与拆箱相同。
第八条 集装箱中转包干费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 集装箱堆存费
空、重集装箱以及拆箱后装箱前的货物,在港口发生的堆存费计收办法和标准,由各港口根据本港情况自订,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条 集装箱清洗费
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由各港自订集装箱清洗费计收办法和标准,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一条 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
集装箱通过港口铁路线,线路使用费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费率表》(附表五)的规定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
第十二条 过磅费
进入港口码头的重箱,港口进行过磅衡重时,不分箱型,均向船方按每箱每次7.20元计收过磅费。
第十三条 集装箱退关费
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退关方计收集装箱退关费。
第十四条 全集装箱船开关舱费
不分开关次数,分别按卸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费率为每次每块舱盖50元。
第十五条 其它
按船方或货方要求,对集装箱或对箱内货物进行特殊捆扎、加固等,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加固、捆绑等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附录二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收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0.1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