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7(B)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8(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货起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用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
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 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率计收费用。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
货物的挑样,按(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 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
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按(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 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它
第三十条 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按“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轻泡货物”、“笨重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
“烈性危险货物”为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