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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7(B)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8(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货起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用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
  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 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率计收费用。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
  货物的挑样,按(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 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
  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按(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 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它

  第三十条 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按“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轻泡货物”、“笨重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
  “烈性危险货物”为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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