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公安发(1992)894号 1992年10月9日)
部属港航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近几年来,滚装船运输的发展开辟了快捷的海上通道,为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滚装船运输也存在着一些危及安全的问题:一是船龄老,设备陈旧,防火结构不合理;汽车舱内车辆停放密集,固定装置不牢靠。二是有的承运车辆车况不好,油箱渗漏,制动不灵。有的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夹带燃油,火险隐患严重。三是港口对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不落实,夹带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上船的情况时有发生。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一些车辆在港区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车混行,交叉作业,极不安全。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确保滚装船运输安全,特作以下通知:
一、港口客运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上船车辆的车况、装载货物及夹带燃油等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上下船期间要加强交通管理,禁止人、车交叉作业。车辆在港区或汽车舱内行驶中发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有关船公司要高度重视滚装船运输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对船舶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严禁违章超载。船舶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船车辆的重点抽查和汽车舱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苗头和隐患。船舶对载运的车辆要按次序摆放,并按规定进行绑扎,防止因风浪船舶摇摆产生移动和碰撞。要做好船舶机电设备、消防设施、汽车舱水喷淋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配齐配足灭火器具,加强船员消防应急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做好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严格明火和吸烟管理,确保航行途中不发生问题。
三、港务(航)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要把滚装船消防设备的监督、检验作为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运营安全的问题,要坚决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