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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1998)[失效]

  六、青藏线执行统一运价,不分段计费。青藏线临管运价高出统一运价的部分在全路均摊,与新路新价均摊加价费率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七、取消货物运输计费中关于起码里程的规定。
  八、侯西线侯下段作为国铁正式营业线,纳入全路的计费径路。
  九、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条文、附件、附录修改如下:
  (一)第7条4项修改为: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发到运费;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行运费。
  (二)第9条
  将“计算货物运费的起码里程为100公里。”删去。
  (三)第11条
  3款修改为: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5款修改为: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发到运费每批1.60元,运行运费每批0.40元。
  (四)第17条、第23条、第24条、第31条中,“12号运价率”均改为“9号运价率”。
  第17条中“11号运价率”改为“8号运价率”。
  (五)第20条2项
  将“残疾人用车”字样及顿号删去。
  表2顺号3下增加一栏,内容依次分别为“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每辆(件) 60”,原顺号4改为5,以后顺延。
  (六)第28条
  第3行中“整车按3号”改为“整车按2号”。
  (七)第29条修改为: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货场服务的收费项目与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相同,其费率比照国家计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局所在地,不设分局的为铁路局所在地)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八)将表3“铁路货运杂费费率表”后的“(一)”字样删去,并修改如下内容:
  顺号1整车轨道衡“过秤费”调整为每车30元。
  顺号2“表格费”改为“表格材料费”,取消“运输服务订单”一栏的内容,另在最后增加一栏“施封锁材料费”(承运人装车的除外),每个1.50元。
  (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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