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证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证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办理退款,收回的票证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证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按《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和《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重新计算运杂费,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证上报铁路分局,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杂费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主管铁路分局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发生的补退款,铁路局间不办理清算。
第二十二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车站、列车(客运)段必须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票证、报表的自检、互检、总检的三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所属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和到站。
铁路分局审核客货运输票证发现的多、少收款应填发票价订正书(财收-9)、补款凭证(财收-10)、退款凭证(财收-10-1)按权责发生制列帐,由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铁路分局销帐。
到站发现发站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如没有接到发站通知,应向收货人办理补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发站,如造成运杂费重复核收时,由发站负责办理退款。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 运输进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站段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进款管理制度,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运输进款的保管存汇及帐表编报工作,并实行帐款分管制度。专职负责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
车站向银行送存进款必须由公安人员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证和进款,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证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第二十四条 运输进款的存汇
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运输进款存款专户。当地无银行或未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车站,应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规定日期和指定的列车将进款寄送至代缴站办理存汇或由铁路分局派专车取送。各级进款专户均应建立运输进款银行日记帐(财收-8-1)。车站必须按月将银行对帐单报铁路分局审核。
运输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专户内不办理运输进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
站段运输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铁路分局。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按上级规定办法办理缴拨。各级缴款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车站运输进款专户及铁路局、铁路分局运输收入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在银行结息的当月列帐上缴,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冲减运营成本。存汇款单据、汇款手续费的费用支出由决算单位列运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运输进款结帐与报帐
车站运输进款应按日结帐,当月进款应在当月列帐。货运结帐时间为18点,客运结帐时间由铁路分局规定。
现金交接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帐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帐上缴,严禁保留帐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车站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做到收支正确,帐款相符,并按规定日期连同各种票证、收付款凭证及有关收入报表向铁路分局报帐。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在退乘当日连同票证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段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运输进款动支范围
运输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铁道部批准的抵拨运营款和其他垫付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三、铁路局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