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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收入专业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等专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四、熟悉客货运输规章及有关运价政策;
  五、精通运输收入有关规章制度。
  聘任铁路局、分局收入专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稽查人员应选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任、免时,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第三章 运输进款范围

  第七条 运输进款分类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营业,按有关规章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的费用,统称为“运输进款”,均属本规程管理范围。
  运输进款分为:运输收入、专项收入、代收款三类。
  第八条 运输收入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即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列车补收的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国际联运应列旅客票价的收入、特定的旅客加价收入。
  二、行李、包裹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的行李包裹运费收入,及变更到站、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邮运收入。即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四、货物运费收入。即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使用费(长大货车使用费除外)。
  五、电气化附加费。
  六、其他收入
  (一)客运其他收入
  1.到站和列车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除外),旅客随身携带品超重、超限运杂费以及无票运输的包裹运杂费,其他违章乘车补收的票价收入;
  2.客运票证事故赔款;
  3.到站补收的行李、包裹品名或重量不符运杂费;
  4.客车租用费,租用、自备客车挂运费,车辆行驶费,包车费,餐车使用费,外籍公民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费,包车停留费、空驶费,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
  5.《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核收的其他各种杂费(特定者除外)。
  (二)货运其他收入
  1.取送车费、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2.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货车清扫费、洗刷费、洗刷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3.货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4.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新线货车使用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5.整车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6.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7.货运票证事故赔款;
  8.《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三)客货运服务收入
  第九条 专项收入范围
  一、建设基金。经国家批准收取的铁路建设基金。
  二、保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保价费。
  三、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第十条 代收款范围
  一、路内外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二、国际联运中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及代国境站核收的杂费;
  三、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
  四、代收临管线客、货运杂费;
  五、代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客货运杂费;
  六、篷布和集装箱使用费(含地方铁路货车篷布、集装箱使用费)、延期使用费;
  七、长大货车使用费;
  八、货主预付款;
  九、铁路局自筹资金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加价收入;
  十、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四章 运输收入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运输收入计划是铁路运输企业生产和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的指令性指标。运输收入计划需依据运输市场、铁路运能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目标进行编制,力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将其作为组织运输生产的主要依据。
  铁路局于每年四季度向铁道部提报次年建议计划,由铁道部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逐级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并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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