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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失效]

  第六款“但编有记录的施封锁,自编制记录之日起保管180天”一句取消。
  二、附件一“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修改内容
  “一、货运记录”第(二)项
  第一款 “短少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修改为:“短少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涉及重量时应检斤,并记明现有重量”。
  第二款 最后增加“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封印的站名和号码。”
  “二、普通记录”增加第(六)项,内容如下:
  “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三、附件二“货运事故责任划分”修改内容
  “二、被盗丢失事故”
  1.棚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
  第(1)项中的“违反规定”字样取消。
  第(2)项修改为“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下部门扣完整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第(4)项修改为“货车下部施封,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卸车站取得到达车长证明的(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于列车到达2h内以电报通知封印站,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下同),由封印站负责;否则,由卸车站负责。如附有途中记录,且记录记载的内容与封印的实际情况相符时,卸车站可以不要到达车长的证明。”
  增加第(7)项,内容如下:
  “因下部门扣损坏无法按规定施封,而在车门上部门扣处施封:
  ①施封锁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分事故责任。
  ②整车、一站整零车
  A.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上部施封,下同)的,由装车站负责。
  B.没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但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上部封印为装车站的,由装车站负责。
  C.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③两、三站整零车(或整车分卸)
  A.第一到站,比照“整车、一站整零车”的规定办理。
  B.第二或第三到站,有装车站记录证明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
  C.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封印是前一卸车站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如原装车站在下部施封,但第二或第三到站改为上部施封的,由该封印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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