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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 配件验收及认证
  一、大型养路机械A、B类配件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验收,有关单位应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共同确定验收方式,验收合格由验收员签章后,方可销售和装机使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在验收配件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以《质量问题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处理,否则对该种配件拒绝验收;
  二、进口配件应具备制造商的质量合格证;
  三、路内单位生产的配件,产品合格证应具备铁道部驻厂机车或车辆验收室的签章;
  四、路外单位生产的配件,应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具备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 配件试制
  一、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试制应严格按新产品研制程序办理,不准边试制、边生产、边使用。
  二、A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经铁道部工务局审定同意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三、B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定同意,报铁道部工务局备案,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四、C类配件试制样品由试制单位自行组织检验、考核,产品由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第七条 配件采购
  一、为确保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和作业的安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在购买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时,必须确认有无铁道部驻厂验收室的签章或质量合格证,无签章或合格证的配件不得采购。财务部门在付款时,必须核查签章或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付款。
  二、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有权核查制造单位库存的配件,若有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库存配件,验收室有权制止使用。
  第八条 配件使用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库。根据配属机械台数,合理储备配件,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使用。配件储备金额应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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