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 化科发(1993)843号)
根据“关于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以下简称议定书)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今后我国氯氟烃的生产建设需同议定书对我国消费量的控制基准相适应。预计1995-1996年我国氯氟烃(又称CFC)产品需求量为5—6万吨,与我国现有生产装置能力6万吨基本平衡,已不需再建新厂。今后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调控,在现有企业基础上,逐步实施品种的调整和组织经济规模生产,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取代进口,全面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我国氯氟烃替代品的生产建设,在取得议定书国际基金和技术支持的前提下,需使建设水平一开始就达到九十年代国际水平。
为执行国家方案,履行对议定书的承诺,防止盲目建设给国家和集体带来经济损失,现对氯氟烃及其替代品生产建设做如下规定:
1、各级化工和环保部门不得再批准氯氟烃(CFC)的新点建设。自1995年起,国家对氯氟烃(CFC)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按此规定建设的装置,届时不发放生产许可证。
2、氯氟烃替代品的生产建设,需和氯氟烃的生产削减同步,且同我国市场需求相适应。凡涉及氯氟烃替代品生产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投资多少、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也不论何种资金渠道(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均需先向化工部和国家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正常渠道上报项目建议书立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