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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印发《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关于印发
 《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化政发(1994)241号)


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
  经修改的《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按照本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交易,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原化办供发(1993)39号文《上海化工交易市场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废除。

           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统一高效、公平竞争的化工市场,进一步促进化工商品流通的国际化,充分发挥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化交所)的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交所由化学工业部商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建立,属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化交所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四条 化交所的任务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交易场所,规范化地组织化工商品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在化交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化交所管理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后组建。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和指导化交所的工作;
  (二)制订和修订《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审批《上海化工商品交易所章程》;
  (三)协调化交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以及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审议并修改或否决会员大会、理事会、化交所和总裁的决定;
  (五)审批上市交易品种;
  (六)推荐理事长人选,审定总裁人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化交所实行会员制,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化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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