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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
 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3年6月9日 化外发(1993)第4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文,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临时出国立项审批单位为外事司。
  二、机关司局部属各单位组团出国,出国人员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团组,由外事司审核批准并下达任务批件;司局级人员的出国团组由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外事司下达任务批件。
  三、部出国任务批件文号为,化外出任字(199 )第 号,印章为“化学工业部外事司”
  四、外派劳务出国立项,根据国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五、部人员参加部外单位组团出国(即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根据外交部领三函(1991)148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归口管理。出国人员为司(局)级干部,报请主管部领导对其项目进行确认,其余项目由外事司确认。
  六、部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和地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和出国事项,可委托上述人员所在地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外事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七、京外的部直属单位,参加地方组团或参加其它部委组团的出国任务,如需委托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出国任务、确认出国任务和审批出国人员,可按部化人技发(93)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派往印度尼西亚和港(澳)的团组,须征得我国驻印尼使馆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同意后,凭批复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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