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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扫尾是工程即将竣工建成十分重要的标志,是缩短建设周期,早日投产的关键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抓早、抓紧、抓狠。按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工程扫尾进度,满足试车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工程即将竣工前,要进行设计、施工质量大检查,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单位,充分发动群众,按专业、分工号开展“三查四定”。“三查四定”检查又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单机试车之前,全系统联动试车之前,化工投料试车之前。检查的方法是以自检为主,在自检基础上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联合检查,共同确认签字,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第三十二条 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
  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经资料审查、扫尾试车合格后应办理中间验收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任,或按承包合同规定内容办理。工程资料的审查及中间验收(交接)是全面检查工程质量,促进扫尾试车,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节 机械试车

  第三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机械试车,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单机试车(即单台传动设备及辅助设备局部联动或单元联动试车);第二阶段为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化工装置的机械试车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公用工程系统要坚持早竣工、早试车、早稳定的试车原则,为主体装置提早单机试车创造条件,为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提供可靠保证。
  2.单机试车要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3.全系统联动试车(即假物料试车)要“全”,时间要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机械试车两上阶段的责任分工,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试车方案。总体试车方案的核心是编制一个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网络图),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指导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试车程序组织工程扫尾和试车工作,确保试车统筹控制,计划正点完成。
  总体试车方案,由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参照《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后期总体试车方案的方法》制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应在工厂接受水、电前3个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于引进装置,各阶段的试车方案除经领导批准外,还应经过外商现场技术人员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执行。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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