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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磷矿企业要配备氟离子电极测定装置、一氧化碳测定装置;硫铁矿企业要配备有效硫测定装置、极谱仪(或原子吸收装置)、分光光度计和氟离子电极测定装置;含钾矿种矿山要配备火焰光度计(或原子吸收装置等)。其它类型矿山,也要有相应的测试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保持技术档案完整。计量器具应有经计量机构检定的合格证书和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监验机构要有专门的检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其面积和布局要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可根据矿山具体情况,设置化学分析室、化学处理室(备有通风柜)、天平室、加热室、制样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检验室环境条件应与检验业务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第五章 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人员都必须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以标准为准绳,以数据为依据,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判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发出之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查手续,经有关人员和监验机构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对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本细则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学矿山生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室基本条件

  一、化学矿山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根据任务分设若干检验室,负责具体检验业务。
  二、检验室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技术干部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工人担任。
  三、检验室应制定以下几项必要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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