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上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的通知》
的通知
((87)城房字第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房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
现将上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把解决人民住房问题列入重要日程,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城镇住宅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86年的6平方米(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数)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由于城镇住房原来基数低、欠帐多;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快,近期又处于青年婚龄高峰,大户型变小户型,以及住宅建设投资体制不合理和住房分配方面的不正之风等原因,致使城镇住房困难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1986年城市缺房户为671.2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3%,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别困难户有65.1万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2%。这些居民身心健康、工作、学习、生活和情绪都受到严重影响。群众对一部分人住房较多,而另一部分人居住条件却十分恶劣的情况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了解和关心群众住房的疾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要把解决无房、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的指示,并参照中央农村扶贫政策精神,在近几年,各地要首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居民的住房问题。目前住房条件较好,已经解决了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城市,可以考虑解决2至3平方米住户的住房问题。请将解决这个问题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1.沪府发〔1987〕22号。
2.穗府发〔1986〕56号。
附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
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
的通知
(1987年 沪府发〔198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