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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

出口棉花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对外经济贸易部、
 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出口棉花质量,加强我国出口棉花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出口棉花检验工作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加工出口棉的工厂(含改包厂,下同)都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未取得此证的工厂不能安排出口任务。

第二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考核、颁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加工厂可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
  1.领导重视产品质量,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机械设备完好,轧工质量和包装良好,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并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和制度。
  2.棉花内在质量符合出口要求,且交通运输方便。
  3.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出口任务。
  4.连续两年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和国外索赔。
  5.商检在检验中未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的程序:各棉花加工厂向各地商检机构领取“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并按出口棉花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办法(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自查,合格后报当地(县)棉麻审批,外贸签署意见后交商检机构。
 第六条 对申请领取质量许可证加工厂的考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会同棉麻、外贸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商检任组长,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工作和审定各地(市)考核小组的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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