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
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86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对原油、天然气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同时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 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 征税范围
1.原油,包括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
(二) 计税依据
凡石油部直属油、气田(包括外围小油田)和地方油田,一律以原油实际产量(包括自产自用部分)、天然气的实际销量为计税依据。
(三) 定额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精神,本着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的原则,暂确定以下各油田的原油(每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定额标准为:
1.大庆(包括外围油田):原油24元,天然气12元;
2.胜利、大港油田:原油8元;
3.河南油田:原油6元;
4.华北、中原、吉林油田:原油3元;
5.辽河油田:原油1元。
江汉、江苏、长庆、新疆、青海、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四) 税额计算
各油田按原油实际产量、天然气实际销量乘以单位定额标准,为应纳税额。
(五) 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