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并决定中国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中国科协的工作。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全国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下届全国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确定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可授予对中国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以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全国性学会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学科或科普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科协的条件:
一、有相当数量、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能编辑、出版学术性、普及性刊物。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中国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受中国科协领导;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完成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到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章 地方科协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由当地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