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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规定

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对以前年度发放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周转金能够循环周转,发挥效益。但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各种原因,有少部分周转金形成沉淀。为了弄清实际可以参加周转的基金数字,如实考核周转金的回收效益,改进周转金的管理工作,特对这部分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处理原则。对清理出已经到期应收而尚未回收上来的周转金,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实事求是,区别处理。凡是债权债务明确,有条件归还而没有归还的,要征收逾期占用费,抓紧催收;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补办延期还款手续,帮助借款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其他项目,增加收入,增强还款能力,促其分期分批归还借款;凡是经过反复核实,认真清理,确属难以回收的,可作挂帐处理,不得豁免。
  需列作挂帐的周转金,要自下而上,层层报批。属县一级(包括乡一级)的周转金基金,要以县为单位写出报告,并附有挂帐单位、项目、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及挂帐原因等内容的清册,上报地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区(市)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批准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备案;属地区(市)一级的周转金基金,要比照县一级挂帐周转金的报批要求, 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属省(自治
区、直辖市)一级的周转金基金,按规定的原则经报厅、局领导批准后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周转金基金的挂帐总额要上报财政部审查备案。
 (二)挂帐范围。此次仅限于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前借出的属以下几种情况的周转金:1.原公社、大队、生产队统一承借的周转金,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应将债务落实到有关承包者,但经多方努力个别借款确实难以落实债务人的;2.过去在“左”的政策影响下,发动群众盲目大办的项目,确无经济效益,也无其它偿还能力的;3.有些只有社会性、公益性和科学实验性的项目,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无偿还能力的;4.过去因手续不全,帐务混乱,经反复清查,债务人确难查清的;5.受援单位所办项目失效,又不能并入其它单位和转产其它项目,财产变价还款后不足的;6.借款人遭到天灾人祸等毁灭性打击丧失还款能力的。
  挂帐资金一经批准或核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修改后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于一九八七年之前完成周转金的清理和挂帐处理工作,年终写出详细处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今后在考核周转金到期回收率时,将这部分资金剔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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