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对疏港工作中有关罚款承担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 部发(86)储(商)字第11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46号文转发了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做好商业、供销、粮食系统进口物资的疏运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转发的《关于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前述《补充规定》,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罚款的支付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提报月度运输计划。未按规定提报年度运输计划或追加计划自行到货的,以及未提报月度运输计划的,每吨罚款一元,由订货单位支付。
二、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提报月度运输计划。凡是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每吨罚款五角,由提报计划单位支付(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除外)。
三、 进口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应实行均衡到货。凡集中到货超过年度计划月均水平15%的,每吨罚款五角,由订货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