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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银发[1986]182号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为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三资”企业的发展,“三资”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的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适销对路以及填补国内空白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给予支持。
 二、“三资”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要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银行可根据其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发放特种贷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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