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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86)财文字第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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