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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职业中学
 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3日)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保证职业中学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有关经费问题的已有规定(摘录)

 附件一:
 
           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职业中学(含农业中学,下同)经费渠道问题,仍按国发〔1980〕252号文件的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83)教中字00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教育部门办(包括由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的经费,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第179款教育事业费中已单列“职业教育经费”科目,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即普通教育经费和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均在地方教育事业费指标中,统筹安排。为此,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应列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职业中学的基建投资亦应在地方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安排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应积极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
  由于职业中学职业技能训练要求较高,设备投资较大,实习实验消耗较多,人均经费开支一般高于普通高中,其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要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其经费除按国发〔1980〕25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渠道解决外,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根据协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委托培养或向用人单位酌收一定数量的培养费的办法,以扶助职业中学的发展。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委托培养生收费标准,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双方议定。
 三、要合理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应由地方教育部门统一掌管。使用方式要注意适当集中,尽快形成培养能力。中央财政拨给的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办得好的学校购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培训人员。各地教育领导部门要认真检查学校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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