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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旅客联运
  各地联运企业和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办火车。汽车、 轮船、 飞机客票的联售、代售业务,多设代办点,简化手续;开办旅客接送、食宿、旅游“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这一工作。
 五、运输协作
  货物到发量大的港站、厂矿、仓储企业要搞好运输协作。各地经委(交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加强运输(联运)指挥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各基层联合办公室的作用,搞好运输协作计划安排,合理调配运力,组织好装卸作业,开展铁路专用线、货主专用码头及装卸机械等设施的有偿共用,挖掘运输潜力,加快港站疏运。
 六、组建联运企业的条件
  联运企业是运输代理行业,属交通运输部门。它既为货主服务,又为运输企业服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具有法人地位。开办联运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资金、仓储能力、换装设备和必要的运输工具,并经当地经委(交委、办)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的国营、集体联运企业和个体代办托运户,由当地经委(交委、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不具备条件的应令其停业或转业。
 七、联运企业的经营范围
  1.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代理协议、合同,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业务;
  2.按照协议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任务;
  3.办理客票联售、包裹联运、旅客联运等业务。
 八、扶持联运企业的发展
  联运企业是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兴行业,基础差、设备少,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资金、用地等困难。联运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
  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等运输企业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工作,对其代办托运、中转的货物要及时安排运输。
 九、提倡联合经营
  在同一城市内,可以有多家联运企业存在,在服务质量上开展竞争。提倡多家入股开办联运企业,或联合经营联运业务,并多设联运站点,方便货主。货主可以自愿、择优委托联运企业代办,或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运输,任何单位都不得垄断货源。车站、港口不得把货物运输的计划审批、承运、交付和客票发售等正常业务另设代办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各单位都不得挤占车站、港口的库场、装卸设施,开办联运企业,代办联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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