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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资金已经落实,列人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
  4.对于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在初步设计未审批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可提前进行设备招标订货。
  5.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对重大关键设备进行预询价,预询价只解决国内能否制造和大概的价格,项目成立后再进行正式的询价。
  第九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函: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说明,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联系人等;
  2.技术说明书: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要求,制造及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数据表及图纸等;
  3.合同基本条款:质量保证要求,设备施工图的负责单位及交图时间,材料供应方式,设备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状态,交货时间等;
  4.投标规定:对投标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说明的问题,投标截止日期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为进行比较和选择,一般应向三个以上厂家进行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
  1. 投标函: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营业执照和制造许可证,企业简况,报价有效期,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确认,如有修改应逐项说明。
  2.技术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及图纸,检验和试验项目,外购件解决途径,质量保证措施等。
  3.对合同基本条款的意见,如供货范围,备品配件,交货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包装、运输等。
  4.价格说明,包括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邮寄的标书以邮戳日期为准。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要严格防止招标、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评标,一般在接到投标书后四周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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