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符号同上)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兼产一些副产品,副产品所消耗的能源应从合成氨综合能耗中扣除。例如:脱硫过程中副产品硫磺,每生产1吨100%的硫磺扣800公斤标煤;或者从溶硫釜开始到出硫磺过程计量所用的电、蒸汽折算一次能源从中扣除。活性碳脱硫,如果回收硫磺,也可按上面规定的计算方法扣除回收硫磺所耗用的能源。
(二)甲醇和氨联产的企业,甲醇与合成氨能耗分摊规定如下:
1.造气工序入炉原料能耗按粗甲醇(100%)∶氨=1.1∶1.0比例分摊。
2.其他共用工序(或设备)能耗均按1.0∶1.0比例分摊;或者按能源计量仪表的表记值分别计算。
(三)以碳化煤球为原料的小型合成氨厂,在上报合成氨综合能耗时,同时上报两个数字:一是不包括碳化煤球生产过程消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的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二是包括碳化煤球生产过程消耗各种能源的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
1.计量仪表齐全准确的企业,完全用表记值计算,将所耗的电、蒸汽和燃料煤均折算成标准煤。
2.如果计量仪表不全不准,暂规定每吨入炉干球所耗用的蒸汽按20公斤标煤计入(或扣除);如果部分蒸汽用石灰窑余热发生的蒸汽,则每吨入炉干球按10公斤标煤计入(或扣除)。
(四)在上报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的同时,报出用热值表示的各种能源(或载能工质)的单耗,计算公式如下:
1.每吨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公斤)
各批〔入炉实物量(公斤)×实际低位发热量(千卡/公斤)〕÷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2.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公斤)
各批〔燃料实物量(公斤)×实际低位发热量(千卡/公斤)〕÷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3.每吨合成氨耗电折标准煤(公斤)
合成氨工艺总耗电量(度)×2828÷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如果合成氨生产使用外来蒸汽和水,则应分别计算外来蒸汽和水的耗量。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合成氨各生产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