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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5)合成氨工艺所消耗的蒸汽量,一律以表记值为准。
  (6)燃料的计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值的计算同原料有关项目的规定。
  2.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不包括:
  (1)副产品硫磺、油再生等非合成氨生产直接用汽和生活采暖用汽或燃料,不计入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中。
  (2)碳化工序(生产碳酸氢铵工艺)所消耗的蒸汽也不计入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之中。
  (3)合成氨生产中副产的蒸汽而又用于本系统中,不计消耗也不折算一次燃料量,放空的蒸汽也不能扣除。
  (五)输出能源量计算的规定
  合成氨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发生二次能源(如电和蒸汽),或者将能源输送到装置外(如可燃性气体)作为能源利用,应将这部分输出能源扣除,计算规定如下:
  1.凡是输出合成氨系统外的可燃性气体(如合成氨吹出气、氨罐弛放气),确实作为燃料用于其他装置(包括作为民用燃料),但可燃性气体必须是回收了氨和氢,并且有计量表计量外供量,才能作为输出能源扣除。没有回收氨和氢、无表计量,不准扣除。输出可燃性气体能源量计算公式:
  输出可燃性气体的能源量(公斤标煤)=输出可燃性气体量(标立方米)×该气体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千卡/标立方米)÷7000
  其中可燃性气体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按气体组成计算。
  2.凡是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或余压)发电和产生蒸汽外供其他装置使用,应作为输出能源,每度电按0.404公斤标煤折一次能源;蒸汽按出合成氨系统时的温度压力参数下的焓值折算一次能源量。
  3.凡是利用合成氨系统中的余热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回收的冷凝液用到其他装置,应作为输出能源扣除。
  (1)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输出能量计算公式如下:
  E=Ds×C×(T出-T入)/7000……(公斤标煤/吨氨)
  式中:
  E──为每吨氨;
  Ds──为每吨合成氨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量(公斤/吨氨);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公斤)。
  (2)冷凝液输出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E=Ds×(T出-T环)/7000……(公斤标煤/吨氨)
  式中:
  Ds──为每吨合成氨输出的冷凝液量(公斤/吨氨)
  T环──为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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