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4)以总氨表计量合成氨产量的计算公式为: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且销售的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氨库期未库存量一期初库存量)。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则:
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目前企业没有液氨计量表(或者有计量表不准),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倒算,计算公式为: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的固体化肥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氨水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自用氨量+(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式中:90%──为各种固体化肥(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的氨利用率。浓硝酸的氨利用率也暂按90%计。
95%── 为氨水的氨利用率。
0.82245── 为氨的理论含氮量。
(1)氨水折氨量的规定
氨水折氨包括直接用合成氨或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
排放掉的合格和不合格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和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氨水、脱硫自用氨水均不能折氨计产量。
(2)如果吹出、解析、弛放气中的氨回收后加工为固体化肥,则回收过程中的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
(二)对自用氨的规定
1.铜洗法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2.铜洗后碱洗改氨洗的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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