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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候;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3.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醒器;
  5.施用解毒剂;
  6.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第五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工业卫生、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经考试及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岗位、接触的毒物及该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个人防护状况等项。《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卫生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塔、罐等容器内作业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先必须办理《进塔入罐作业证》。除按《动火证》要求的项目外,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毒物的浓度。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发给许可证,并注明工作时限、监护要求,过期需重新办理。无作业证者,不准操作,工人有权拒绝操作。《进塔入罐证》由安全、监测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包括从国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得削减。
  第二十条 工厂生产性与生活性供热、供水及下水排放系统必须分开,不得连通。
  第二十一条 工人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更改。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示。
  第二十二条 有毒车间(岗位)必须做到:
  1.车间的两侧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标记;
  2.应有通风、净化装置;
  3.应有与企业负责人、调度室、救护站的直通电话,以便发生事故时随时报告;
  4.车间盛装毒物容器应有标牌,标明容器名称,盛装何种毒物以及该毒物的毒性和中毒的救治办法等。标牌的项目举例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 工厂区内主要通道的路口处应设醒目的标牌,其上写明本厂主要毒物的分布区域、救护站、卫生所的位置和距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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