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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是指由政府计量部门进行的实验室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经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计量认证考核内容为:
  1.实验室设备、工作环境和人员水平;
  2.产品检验设备的计量测试性能;
  3.产品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
  4.影响数据可靠性的公正地位的审查;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取得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合法依据,应对所出具的数据负责。

第六章 计量调解与仲裁检定

  第二十六条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简称计量纠纷。以裁决为目的,用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检定和测试活动称计量仲裁检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局受理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事宜,各有关主管计量部门协同计量局做好此项工作,引起纠纷双方不得改变其技术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量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须负法律责任。由政府计量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洽定,给予停止修理、停止销售、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范围为5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建立计量标准的申请考核,使用国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申请许可证、申请计量认证及仲裁检定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计量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条 化工系统设置的各级计量管理和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的经费,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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